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有: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
3、关键部位和工序安全生产旁站工作;
4、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整改施工要求;
5、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后,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预验收,达到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和验收人员名单,以及完整的工程资料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站责任科室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上签收。
质监站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4.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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