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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适用

2021-09-07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证方式这一问题上相对于现行规定做了一定修改,最大的变化就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排除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由于保证方式规定的变化,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案件会大量增加。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先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防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的保证。”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满足的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满足,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 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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