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附加刑有四种,分别是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二、罚金适用情况如下: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综上所述,刑法附加刑有4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上四种情况,罚金适用情况有六种。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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