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重庆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即:重庆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
同时,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前述128天生育产假基础上,对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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