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和县某农具厂下岗工人祁某在今年2月,从县城文化街步行至西街口第二个下水井检查井时,井盖突然翻起,使他的右腿跌入井中,左腿膝盖跪在井沿上,被过路人拉起,后送往县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3814.71元,祁某伤情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为了索赔医药费,祁某将城环局、房地产管理局、民和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民和某水暖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民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发生地的井盖属城市道路上的附属物,属于市政管理的范围,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作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有义务维护和管理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但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未尽到维护和管理市政设施的法定义务,产生维护和管理上的瑕疵,致使原告跌入井内致伤。由此,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民和县城环局赔偿原告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108.0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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