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加产假六十天。
江西产假: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3、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总结一下,江西妈妈这样休产假: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60天=158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60天 =158天
③ 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60天+难产假15天=173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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