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的债务,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不论双方离婚与否,都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夫妻离婚前的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债务方独立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即可。由此可见,离婚后妻子一方对债务是否清偿主要与该债务的性质有关,妻子离婚后只对尚未清偿完毕的夫妻共同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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