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辩护词有以下模板首先,根据张**的供述,其于2012年
8、9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左右期间多次向崔**借钱,2014年4月份算账,本息总共欠崔**58万多元。为了处理该债务,崔**于2013年11月8日与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至此,张**与崔**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终结,张**不欠崔**的债,张**所有的位于会盟小区第八排第四户的房屋已经属于崔**所有。根据崔**2014年9月8日的陈述“这套房子之前是张**的,张**一共从我这借了五十多万,算上利息一共57.5万元,他把这套房子抵给我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杜**2014年9月8日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我从义马回来,他给我说‘我在会盟小区有一套房子,在第八排第四户,房主欠我钱,房子手续在我这’”,“2014年4月25日崔**把房屋协议让我看了,我看见房子协议是张**卖给崔**的,我买房子就是照崔**的头。最后签协议是和张**和李**。”承办警官问,既然房子卖给了崔**,为什么和张**签合同,杜**称:“我当时认为原房主和我签合同更安全,崔**也要求原房主签合同。”,2014年4月25日,张**只所以在与杜**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仅仅是因为其是原房主,事实上也是崔**一手安排杜**和张**签订的合同。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角度看,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完全系合法行为。
其次,从款项的给付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65万元,实际房款58.5万元。杜**在签订合同当天向崔**支付了5万元,后续5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给付了崔**。张**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此,杜**、崔**以及张**的陈述材料陈述完全一致。
第三,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看,作为被害人杜**的损失,完全系崔**造成。在杜**发现被骗后,要求崔**退钱,崔**拒绝,并且安排张**的姊妹们出具借条担保,在张**姊妹们无能力还钱情形下,为此有了杜**2014年9月8日的报案,控告的对象也是崔**,足以体现,张**与本案没有关联。张**没有诈骗杜**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所谓的诈骗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杜**的款项,杜**的损失与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对于杜**购买涉案房屋,张**也给予了最大程度上的配合,2014年4月初,崔**为了逼债,将张**家人赶出家门,该房屋已经在崔**的控制下。但在杜**发现门锁没更换后,张**还是花钱雇人换锁,并将钥匙交给杜**。包括2014年9月8日,张**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与杜**一同到派出所,如实的陈述案情。如果说张**涉嫌诈骗,那就不会有协助崔**移交房子,配合杜**一同报警,更不会出现2014年7月25日,其姊妹们向杜**出具75万元的欠条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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