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效的担保合同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是否归责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或者双方都有过错,无论无效结果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因担保人无效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其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因担保人无效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责任部分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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