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能否要求妻子返还此前赠与的房产要看有没有进行产权变更及公正,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丈夫不能要求妻子返还赠与的房产,因为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后就发生了效力,并且这种赠与是当事人自愿的,特别是已经公正过的,不可以撤销;但如果还没有转移产权的,可以撤销。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如果此房产是作为结婚彩礼赠与对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可追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