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股票的优点主要如下:
1、能提高的信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2、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永久性资金,在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3、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4、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5、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既可以提高的信用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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