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企业说明情况时,还须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由于裁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并给职工造成生活负担,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企业须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依此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步骤2、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企业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步骤3、正式裁员时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赔偿。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要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一、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要符合什么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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