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间段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居民室内产生的噪声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产生干扰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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