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的办理流程为:
1、申请人需准备好个人的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或者租房协议、房产证明的复印件等资料;
2、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由相关人员带领至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办理。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则由其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本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即可。
暂住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的,则通常需要所在单位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然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的,则需要由房东携带租赁合同,带领申请人至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暂住证用以登记外来流动人口,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服务,暂住证制度的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人为设置门槛,的确能起到限制劳动力流动的作用,在鼓励劳动力流动的今天,这种作用就是不合理的。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
至于加强治安管理, 也不能成为实行暂住证制度的一条强劲的理由。一个公民来到其户籍之外的另外一个地方,通过一定的渠道向当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就能达到掌握流动人口动态的目的。
【法律法规】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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