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因破产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破产管理人员有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持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帐簿、文件等资料。按照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开展工作,如实回答问题。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质询。不得新设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对法律负责。如果已经宣告破产,合同就不能再签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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