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1)告知被许可人;(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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