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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的区别有哪些?

2020-08-11 来源:易榕旅网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未特别约定,则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变更主合同内容需保证人同意,如减轻债务人责任保证人仍负责,加重责任只对加重部分不负责。保证人履行时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追偿。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的区别有哪些?

1、享有权利。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2、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民法典的保证方式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结语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关费用,若合同未约定,则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应根据变更情况承担相应责任。若保证人实际清偿超过主债权范围,仅可在主债权范围内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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