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无特殊情况的,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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