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各个阶段法定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查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侦察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6.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7、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无限延长,无具体期限规定。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检查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自收到提请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
(四)审判期限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该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查院、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
2、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改变管辖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5、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应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命令的次日起7日内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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