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即成犯和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期限。成犯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同类型犯罪的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标准不同。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境外犯罪结果在境内发生也需要计算追诉时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此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也相应不同:
1. 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 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 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 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
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 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 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 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 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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