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赔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款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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