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之前已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包括提出鉴定申请、不服鉴定结论可申请复鉴定或起诉、处理方案可协商或申请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包括鉴定申请、复鉴定或起诉、处理方案协商或申请处理决定、复议或起诉等。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多久
目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发生医疗事故后按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并废止了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在条例生效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包括病员及其家属在一年内提出鉴定申请,病员死亡的情况下,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进一步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方案,如协商不成则可申请区、县或医科大学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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