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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