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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需要赔偿损失吗

2023-08-01 来源:易榕旅网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夫妻一方作为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并没有相应规定可以因配偶权而享有对另一方的侵权豁免权,故当婚姻关系中一方侵害另一方的生命权等权利时,受害方完全有权得到司法的保护和救济。

当一方权利受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是民法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的体现,在婚姻关系中,更是对男女双方平等的具体体现。男女平等,意味着女子不再是男子的财产,不再是附属,不再是男尊女卑,虽然男女双方关系比较密切,但这并不意味着男子可以凌驾女子之上,故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与侵害其他方的权利一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婚姻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需要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二、离婚赔偿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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