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家庭软暴力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1、责任施暴,故意放弃是家庭责任,不做家务、不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配偶有困难或生病常常置之不理,不尽照顾的义务。经常有家不归,忽视家庭成员中对方的感受。
2、情感施暴,表现为态度冷漠、奚落,让对方感受到无言的伤害与折磨。不与之交谈、视其无存,对对方的话语与交谈听若罔闻。家庭环境紧张得令人窒息。
3、性施暴,以各种借口故意推脱其应该履行的正常的性生活,目的是通过性手段达到折磨对方的效果,让其处于无性生活的痛苦深渊。
4、精神施暴,常常没事找事,干扰对方的正常工作生活,或者经常用谩骂、蔑视、讽刺、挖苦、泄露对方隐私、控制经济来源等手段,令对方精神受到摧残。
二、家庭暴力证据有哪些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呢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10报警;受到严重伤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如下证据:
1、被打伤的照片。
2、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
3、让邻居、熟人或居委会的人等看到伤痕,让他们作证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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