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办?

2023-04-22 来源:易榕旅网

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进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可以通过以下规定进行认定: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认为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

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由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不仅由自然人享有,也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对象是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道或不应该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对象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侵权方式不同,侵犯隐私权的常见方式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披露、传播、传播和窃取他人的个人秘密;侵犯名誉权的常见方式是侮辱和诽谤;

4、侵权内容不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内容不是捏造、虚构,而是事实;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不是事实;

5、侵权者的心理状态不同,侵犯隐私权可能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侵犯名誉权多为直接故意行为;

6、侵权人的主观目的不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有目的,也可能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损害和贬低他人的名誉;

7、保护方法不同,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权、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名誉权的保护也可以通过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来进行。

二、起诉名誉侵权会赔偿多少

起诉名誉侵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确定,在我国目前金额不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名誉权的证据如下: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包括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三、侮辱罪的要件

诽谤侮辱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或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或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