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内部事务自治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要承担相关责任。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一致性和许多相同之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和数额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必须注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吸收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如下:依法订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要依法行事外,还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通常有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决策、运行方式等。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治理的根本文件,它对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决策、运行方式等进行规定,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受公司章程的约束。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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