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长安风情街123号店铺装修工程由甲方承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内容:
1.3工程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质量等级:合格
1.5合同价款:定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按预算书项目,工程款项以最后实际面积核算为准,由乙方开立收据)
1.6任一方不可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改变合同价款,若合同价款如因设计改变或其它因素增减,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比照本合同12.2项办理。
2、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正本、图纸、预算书
3.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4、图纸:图纸应由甲方审签方可使用;
5、甲方工作
5.1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申请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
5.2清除施工场地内影响进场施工的障碍物。
5.3承担施工现场的水电费用。
5.4违约处理:因甲方违反本条各款造成工期延误时,责任由甲方承担。
6、乙方工作
6.1成品的保护要求:对施工现场需要保留的设施及乙方已完工的部分工程,乙方有责任予以保护;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在乙方已完工的项目中,甲方已验收的.或使用的,如遭受损坏时,由责任方承担。
7、工期
7.1延期开工:因甲方原因(如变更方案)而造成延期开工,可将竣工期限向后顺延;如甲方坚持按原竣工期限完工时,甲方除了提供赶工条件外,还应承担乙方的赶工费用(如工人的加班费和新增工人的工资等费用)。
7.2暂停施工:因甲方原因(如资金不按期到位)而造成的停工,除总工期按竣工的天数向后顺延外,甲方还应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因乙方的原因而造成停工,则由乙方自行负责赶工费用,竣工期仍保持不变。
7.3因天灾或人力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被迫停工时,可经双方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程期限。
8、工程款的支付
8.1工程款项最后结算(即8.2.3与8.2.4部分)支付,以实际面积核算为准,合同签订时之
8.2部分先以先期预算表填写,工程完工后再进行后期更改.
8.2工程款分五期支付:
8.2.1在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付工程款项总额的5%(即人民币元)作为施工手续费用备用款项.
8.2.1乙方进场当天内,甲方应支付工程总额的25%(即人民币元)作为首期工程备料款。
8.2.2.基础工程快要完工时甲方再付给工程总额的50%,(即人民币元)。作为木材等大件工程材料备料款。
8.2.3完工验收后甲方再付给工程总额的15%,(即人民币元)。
8.2.4剩馀尾款5%(即人民币元)甲方于验收日起算六个月后付予乙方,此期间视同保留款,以保证装修质量。
9、设计变更
9.1甲方变更原设计方案时,需在该项目施工前2天通知乙方,并在该变更图纸备忘录上签字。
9.2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项目时,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款,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图纸和报价,甲方认可后应在图纸上签字。
9.3凡甲方未在变更备忘录和增补图纸上签字的变更及增补工程,乙方可拒绝施工,并按原图纸施工。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9.4因上述的原因影响工期时,双方经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程期限。
10、质量与验收
10.1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2天内作出答复。如逾期不答复,乙方即视为同意验收合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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