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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承包经营合同模板集合

2021-04-03 来源:易榕旅网

  发包方(甲方):

  委托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甲方基于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发展及管理需要,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将门店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的门店及店内财产交由乙方承包经营。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门店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承包费用,同时乙方通过甲方购销家具。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乙方必须在门店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门店营业执照为准),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门店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制作、签署清单表。

  二、承包的期限和费用

  第六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承包费

  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第 项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一次缴清,即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缴清承包费共计 元。

  2、按年缴纳,即于每年 年 月 日之前缴清一年承包费 元。

  第八条 门店租金

  为每年人民币: 万元(大写:元整),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第 项向甲方缴纳门店租金:

  1、一次缴清,即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缴清租金共计 元。

  2、按年缴纳,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缴清一年租金 元。

  3、按月缴纳,即于每月 日之前缴清当月租金 元。

  第九条 门店销售资金

  由 家具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收取,由甲方与商场进行门店销售资金返款结算,并且按照如下比例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1、销售资金小于或者等于 元时,甲方扣除 %的管理费。

  2、超出的部分,甲方扣除 %的管理费。

  第十条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元)。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无违约行为,协议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承包费、门店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税费等各项费用,甲方门店验收合格(房屋及门店财产无损坏)后如数返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内,若门店租金每年增幅不高于上一年度租金的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门店租金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乙方应该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门店租金、管理费以及保证金。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直接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但乙方有损害甲方品牌的行为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需依约向乙方交付门店,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甲方按照比例扣除管理费后,应该及时将门店销售资金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甲方应该保证在门店承包期间对乙方的正常供货和真实报价。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及其聘任的人员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也不承担乙方人员的任何工资及社保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享有门店的经营管理权,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 乙方负责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水电、物业和所有使用设施、设备的年检和保养等与经验相关的费用,并对经营中的安全、消防、卫生、税务等事项全权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合法经营,按期如数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将门店交由他人经营,也不得将门店转包给第三方,但是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经营同类行业,门店所销售的产品应该从甲方进行购买,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门店销售资金由商场收取,乙方不得私下收取销售资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在新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依旧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店面,逾期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甲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门店租金等费用,逾期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违法违规经营,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或者将门店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乙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三十条 甲方未依约交付门店的,每天按照 元的标准向乙方赔偿损失,逾期 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门店租金、保证金等费用的,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三十三条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门店的处罚或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进行仲裁。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八、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交的通信地址、身份证及其它登记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以本合同提交的通讯信息为准,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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