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失踪后,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债权:
(1)、向债务人配偶追讨。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配偶追讨,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2)、向财产代管人主张。债务人下落不明2年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法院宣告失踪后,债权人可向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3)、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人要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一、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或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并且转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根据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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