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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刑罚是多少?

2020-03-07 来源:易榕旅网

这段内容介绍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判决方式和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根据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分为两大类。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分为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犯罪分子对犯罪工具的认识上的错误,犯罪分子对犯罪方法的认识上的错误,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认识上发生错误,犯罪分子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等情况。

法律分析

1、若行为人犯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犯罪未遂分几种未遂

1、根据犯罪未遂的主、客观原因可将犯罪未遂分为二大类: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这类情况又可以分为下面几种:

(1)被害人发现、反抗和逃避;

(2)意外情况的发生;

(3)物的障碍;

(4)自然力的障碍;

(5)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2、这种分类表现出各种犯罪未遂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在司法实践中为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2)犯罪分子对犯罪工具的认识上的错误;

(3)犯罪分子对犯罪方法的认识上的错误;

(4)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认识上发生错误;

(5)犯罪分子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

3、根据犯罪未遂的主体和客体等原因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犯罪分子犯罪未得逞,另一种是因为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犯罪未遂。

结语

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能达成预期的目的,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根据犯罪未遂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犯罪分子犯罪未得逞的原因,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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