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在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是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公正”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违法行为加以追究和制裁,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及时处理”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诉或诉讼请求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限,抓紧调查、处理工作,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独立办案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独立办案,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独立办案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之一,其含义如下:
(1)独立办案原则是国家主权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外国籍和无国籍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接受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行政机关)中的独立性,人民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行大政方针指导,对仲裁委员会办案不实施行政干预。
(3)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对于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二者是性质各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不受人民法院直接制约,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得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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