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如何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的。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犯罪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也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者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所必需的犯罪,应当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当自危险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当自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罪,应当分别确定:犯罪开始实施后中止犯罪的,应当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预备阶段中止犯罪的,应当自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当自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自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结果犯,应当自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结果加重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也应当自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是犯罪行为终结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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