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即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依行政区域确定的仲裁管辖。它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由其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立法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某种劳动争议案件依其特定标准由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定的某国家机关经立法授权,依法确定某种劳动争议案件专属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即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定范围确定的仲裁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确定。 第三,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即仲裁委员会将自己受理的自己无权管辖或不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和便于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管辖。 第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将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决定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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