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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2024-02-23 来源:易榕旅网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何某应当返还该笔巨额财产。

一、恋爱期间花费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男女自由恋爱期间,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矢志不渝,或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其他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恋爱期间借款,即使结婚后也应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结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或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或部分抵销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

在实践中,对于情侣之间借钱要不要还的问题,要看该借款最终有没有被终止,而有关终止的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而恋爱期间为对方自愿花费的如买衣服首饰,买鲜花礼物,请吃饭旅游等等,因为属于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一般不认定为借贷,即便分手也无需归还。而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性质就不一样了。因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财物赠予,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依照法律规定是要退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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