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仍可追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也就是说,公司被吊销,实质是吊销了营业资格,不得再进行经营而已,公司实际上仍然存在的,债权人当然可以继续向公司追债。要是协商不成的,债权人还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追偿。
此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及时履行清算职责,要是出现不履行、怠于履行等违法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仍然是需要还债的,建议公司股东及时进行清算,理清公司税务、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债权债务等问题,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从而引发官司。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只要债务公司没有清算注销登记,都是存在的,都可以用尽一次合法的手段向债务公司追债。
一、公司解散后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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