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原因: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等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
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必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因此,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有偿与无偿: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
2、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
著作权人也可以分地域转让自己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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