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因工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同的原因 甲和乙均是某造船厂的工人,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造成甲当场死亡,乙右下肢肌力丧失,尿失禁,属因工负伤。甲的死亡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相当于50个月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工亡补助金。乙经治疗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3级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月后,乙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于医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也认定其为因工死亡。乙的亲属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工伤保险基金并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乙的亲属不解这方面政策规定,为什么在一起事故中同样认定为因工死亡,可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有如此大的区别 本案涉及的是事故中当场因工死亡和伤残程度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第三款同时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待遇。也就是说,前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后者则没有。这里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待遇的角度来分析: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职工本人及亲属并没有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因工伤致残为1~4级的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还享受工伤护理费,这些待遇合计一般会略高于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或者相当。 这就是两种情况下所享受不同待遇的实施。本案中,王菊的亲属要求与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的职工享受同一标准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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