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对债务清偿的,有以下的解决方法:首先,如果经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名下确无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的,并且在以后也缺乏重新获得偿还能力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执行案件进入到结束阶段。其次,如果债务人只是暂时无法履行债务的,可以中止本次执行,在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时再恢复。
这里的债务人不会再获得履行能力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作为债务人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