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必须回老家办理,是必须回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许可条件是什么呢
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离婚登记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有哪几种分类
夫妻协议离婚的分类是:行政协议离婚、夫妻诉讼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好,然后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解除婚姻关系。
三、离婚证一般是在哪里办理的
离婚证一般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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