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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2021-10-21 来源:易榕旅网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旨是:对内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20日内不行使则视为放弃。转让程序包括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3)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对内转让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时,若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若没有规定,则需要经过超过一半股东的同意。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则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在通知后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转让股权的程序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遵守相应规定,公司章程亦可另有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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