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一、2010年11月8日,华辰公司与刘宣求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华晨公司的六个门面。
二、2012年6月19日林福汉通过银行转账汇款300万元至刘宣求指定银行帐户,次日转账汇款500万元,合计汇款800万元,但注明其所支付的款项为“借款”。
三、2012年6月20日,林福汉与刘宣求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上述门面,价款800万元整。合同还约定:(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刘宣求即应将房产预告登记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交给林福汉;(2)在2012年9月19日前林福汉无权办理过户手续;(3)若刘宣求在2012年9月19日前反悔,应归还乙方全部预付购房定金款,另加日3‰的违约金。
四、福州中院因毛来华与黄裕生、刘宣求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刘宣求名下的上述店面。林福汉向法院提出异议,福州中院驳回林福汉的异议请求。
五、林福汉向福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停止对案涉店面的执行。福州中院一审支持了其诉请。
六、毛来华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毛来华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改判驳回林福汉全部诉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毛来华得以绝地逢生,最终翻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证明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林福汉与刘宣求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系为林福汉对刘宣求8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最高法院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反常,800万元汇款的附注为借款、交易价格约定反常等几个方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林福汉与刘宣求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间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即隐匿行为是将案涉店面作为借款合同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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