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242条,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该罪侵犯特定的解救职责人员,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侵犯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分子,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判决,涉及聚众阻碍和暴力行为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的量刑是哪些?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解救活动进行聚众阻碍的构成本罪,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活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性条件。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如果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众人参与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须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相关情况的是需要对其犯罪情节进行认定的,如果涉及到聚众阻碍或者还存在暴力的行为,那么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的量刑是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的量刑是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如果行为涉及到聚众阻碍或者存在暴力行为,将从严进行处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以便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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