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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要求诈骗罪犯退赃?

2020-09-20 来源:易榕旅网

诈骗罪退赃有意义,可减刑,视情节严重而定。减刑是法定的刑事司法活动,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财物应予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须上缴国库,不得挪用。

法律分析

诈骗罪退赃是有意义的,可以减刑,不过视情节严重与否而定。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探讨诈骗罪犯退赃的法律可行性与效果

探讨诈骗罪犯退赃的法律可行性与效果

诈骗罪犯退赃的法律可行性及其效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退赃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旨在追回犯罪所得,恢复被害人的损失,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警示。然而,要确定其法律可行性,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审慎评估退赃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确保退赃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正当程序,以保护诈骗罪犯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该考虑退赃的实际效果。退赃是否能够真正追回犯罪所得,还是仅仅成为一种象征性的行为?我们需要研究退赃政策在实践中的成效,评估其对犯罪预防和社会公正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考虑退赃的操作难度和成本。退赃涉及到资产追回、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以确保退赃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避免滥用权力或不当操作。

最后,我们还应该关注退赃对犯罪心理的影响。通过要求诈骗罪犯退赃,可以增强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之心,促使其改正错误,并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探讨诈骗罪犯退赃的法律可行性与效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通过深入研究和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退赃政策的意义和作用,为建立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结语

退赃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在追回犯罪所得、恢复被害人损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要确定其法律可行性与效果,需审慎评估法律依据、实际效果、操作难度和成本,以及对犯罪心理的影响。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退赃政策的意义和作用,为建立公正有效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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