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标准是:1、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3、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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