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工劳动保护条例”第8款第2款规定:女工怀孕流产,其单位应根据医疗服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1、女职工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怀孕或流产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产假。(关于儿童是否出生)没有任何区别。)
2.“劳动保险[1988]第2号关于劳动部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当女性雇员怀孕不足4个月时,她应给予医疗部门15天的意见。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产假四十二天。在产假期间,支付工资。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按照医院证明给予15日至30日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的,给予42日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给予42日的产假。正常产假。已经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但现在没有孩子的女工应被调到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如果怀孕的天数更长,那么休假的天数就会更长。相反,怀孕天数较短,休假时间也相对较短。我国对休小产假的女工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允许女职工休小产假,那么建议大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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