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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与法人独资公司有哪些不同之处?

2020-01-03 来源:易榕旅网

国有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与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由政府出资并由政府管理。而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由个人投资并由个人所有财产支持。两者在管理体系、隶属关系和决策权上存在差异。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并受政府监督。对于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行审核和批准。

法律分析

国有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为独立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派出,对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投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联本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结语

国有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和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在性质、管理体系和公司章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国有独资企业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为依据,由政府出资并隶属于政府,管理者由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而私营企业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是由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个人所有,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则以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国有产权管理体系。在决策和重大事项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注册资本变动等进行决定和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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