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再开庭前还钱,原告可以撤诉。如果原告不撤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倍交纳。被告欠款30万元,诉讼费为4500元,由原告先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诉讼费用根据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
法律分析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被告再开庭前还钱的,原告可以撤诉,如果,原告不撤诉的话,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被告人欠款三十万诉讼费为4500元,由你先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拓展延伸
谁应承担起诉期间被告人还钱的诉讼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诉期间被告人还钱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支付责任。诉讼费用包括各种费用,如立案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原告作为起诉方,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还钱的行为并不影响诉讼费用的支付责任,因此,被告人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的支付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确保诉讼费用的合理分担,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在被告还款前撤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倍交纳,被告人欠款30万元的诉讼费为4500元,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旨在确保公平正义,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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