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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上不能带什么?

2020-10-12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一、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它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弹、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手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导线等。 三、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除管制刀具以外,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它器具,都禁止携带进站上车)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消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此外,对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机等可以限量携带的物品,对其限制携带数量进行了调整。例如,旅客可携带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20毫升;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120毫升;安全火柴限带2小盒;普通打火机只能带2个。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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