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人在设立公司时都希望权利义务平等,因此可能会选择各占50%的股权比例来创建公司。但这种持股比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两人各占50%的股权,表面上看权利义务平等,看似公平,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一个很大的弊端,即公司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一般事项应当通过一半的表决权。在各持50%的情况下,如果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就无法通过表决,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股东会机制将长期失效,内部管理将存在严重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困难严重。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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